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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上半年浙江绍兴市柯桥区事业单位招考、选调公告【招65人】

为满足我区部分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省市区各级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2017年上半年全区公开招考、选调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选调计划

全区计划招考、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5名,其中招考52名、选调13名。

二、招考人员性质

新招录人员为柯桥区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实行试用期管理。新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历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为6个月;新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则取消聘用资格。

三、招考、选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绍政办发[2016]64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具体的招考、选调单位、职位名称、招考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请于2017年5月10日起登录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网(www.sxxhrss.gov.cn)查询。选调对象限我区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不含试用期人员。

凡招考条件中明确资格证书的职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证书。虽已参加各类资格证书考试且成绩合格,但截至2017年5月10日仍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报考。

四、招考、选调的方法和程序

采取现场报名,现场资格确认的方式。

1.现场报名、资格确认

报考人员登录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栏,自行下载打印《绍兴市柯桥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考(选调)报名表》(一式二份),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粘贴照片,于2017年5月21日8:00-16:00,到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兴越路1718号)现场报名。

填写报名信息时,请在本人承诺栏处签名,如考生提供的信息经确认为虚假信息,即取消报考资格。

现场报名时,社会人员应提供填写完毕的《绍兴市柯桥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考(选调)报名表》(一式二份)、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有相关工作经历要求的,需出具单位证明(证明必须在2017年5月10日后出具方为有效)。

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应届毕业生因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承诺并提供书面说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非全日制学历报名的考生,应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出具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报名考试的,还应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同意报考证明必须在2017年5月10日以后出具方为有效),不能提供的,视作不符合应聘要求。

考生需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根据各招考职位的具体条件确定。

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多报岗位无效。考生所报考的岗位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不低于招聘计划数3倍,不足规定比例的,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取消的,该岗位已缴费的应聘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应聘条件的岗位或退费。

通过资格确认的考生,本人凭身份证于2017年6月1日、2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到区人力社保局一楼大会议室领取笔试准考证,不得代领。

2.考试

(1)笔试: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时间:2017年6月10日上午9:00—11:00,地点另行通知。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50分(选调职位除外)。各职位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根据成绩高低,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

面试5天前,相关人员确认不参加面试的,在该职位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从到低分予以递补。

开考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2)面试:面试形式、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3.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根据考试人员的总成绩,从到低分按招考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体检工作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按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

体检、考察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会同招考单位主管部门实施。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招考单位主管部门可酌情申请按到低分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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