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山东聊城市直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为做好市本级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工作的意见》,结合落实政策工作需要,积极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且有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诉求的,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经市做好涉军退役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政策落实专班(以下简称市政策落实专班)审核认定的失业退役士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一)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
(二)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退役士兵。
(三)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岗位和管理
(一)岗位开发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指民政部门提供的、以符合鲁办发电〔2017〕4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为安置主体,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而设置的,辅助性、非营利性、临时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业岗位。
市本级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临时设置的工勤服务、路面执勤辅助、辅警等岗位。
(二)岗位及数量
市本级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单位、开发数量和人员要求等岗位设置情况已于7月1日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官方网站(http://www.sdlc.lm.gov.cn/)发布,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专项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士兵登录查询。
(三)岗位管理
本次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由市政府统一开发。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使用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与退役士兵订立安置协议,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考核和定期进行考核考评。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协议签订三年期限,三年期满后表现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是否继续使用建议,经市民政局考核合格后,由专项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续签安置协议。续签期限,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工作的意见》(鲁办发电〔2017〕44号)执行。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和聘用人员终止安置协议,并在10天内报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停止发放岗位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一是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三是其他违反安置协议约定事项的。
三、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待遇
专项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1470元/人月)执行,社会保险缴纳标准为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和规定缴费比例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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