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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公益性岗位招募255名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5.1997年前入学非师范类中专毕业生是指:1997年(含)以前入学,国家统一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目前尚未就业的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派遣到阿左旗,并到阿左旗人社部门报到、有完整的学历档案并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档案室的阿左旗户籍人员。曾受过行政处罚和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及曾经过人事部门安置已经辞职、下岗或买断工龄人员不在此报名范围。

  6.教体系统报名高校毕业生须持有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原件及复印件。

  7.卫生系统报名高校毕业生须持有与招募专业相对应的毕业证原件。

  8.被就业部门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须持旗就业局开具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数与招募聘用人数基本相符时,人社局将直接予以分配上岗。报名人数较多如需笔试:请考生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未按时领取准考证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准考证时间、考试成绩查询及后续相关事宜均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公开发布,所有考生请及时关注网站(网址: http://www.azqrlj.gov.cn/)。

  在报名招募过程中,如遇报名资格条件、岗位人员设置变动或调剂等未尽事宜,由此次公益性岗位招募聘用实施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六、录取方式

  (一)根据报名人员与设定岗位的总体情况,确定直接招募或考录方式,实行定向分配。如笔试考录,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笔试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负责进行,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卷,选择汉文试卷的必须汉文答题,选择蒙文试卷的必须用蒙文答题,不按照要求文字作答,按零分处理,笔试满分为100分。笔试不划定复习范围,不指定参考书目。

  (二)根据报考招募岗位的设定人数,按照总成绩由到低分依次排序确定。在报考人数与所报岗位设定人数的比例低于或等于1:1时,报考该岗位考生的成绩高于或等于本次招募考试其它岗位最低录取分数线,准予招募,低于可不予招募。

  (三)拟入围人员经体检和公示无异议后,到旗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报到,领取人社局开具《公益性岗位人员分配单》上岗,一周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研究按报考该岗位人员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补录。

  七、优惠条件

  (一)报考巴镇地区旗直部门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录用具有国家承认全日制普通高校统招专科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

  (二)报考苏木镇嘎查村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录用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农牧区户籍高校毕业生。

  (三)报考教体系统幼教全科专业,可放宽至中专学历。

  八、主要职责和生活待遇

  (一)主要职责

  被就业部门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在各单位公益性岗位上主要从事保洁、园林绿化、公共设施维护、保安等物业管理服务、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服务岗位。聘用期限为3年。

  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在公益性岗位的主要职责:主要从事促进基层就业、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关系协调等人力资源和社会工作,协管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城镇最低生活,社会福利、便民服务及其社会服务性岗位。聘用期限为3年。

  (二)生活待遇

  1.被就业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聘用人员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负责筹集,并按规定给予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2.被就业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聘用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高校毕业生聘用工作期间,根据(阿署人社发〔2014〕35号)文件规定,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政府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由本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旗财政参照“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志愿者高校毕业生标准执行,根据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生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按月统一发放和办理。

  (三)人员管理与监督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招募聘用人员上岗后,其人事、户籍、档案、党团、考核管理,均参照“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志愿者服务有关规定执行。旗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负责对高校毕业生日常服务工作等事宜进行监督,旗就业服务局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群日常服务工作等事宜进行监督。

  1.用人单位应当与被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聘用之日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初次聘用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1个月。劳动合同要明确岗位职责、相关待遇、聘用期限等内容。

  2.被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到岗服务3个月后,给予补缴社会保险。

  3.服务人员中途退出服务岗位,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并提出书面报告报送旗人社局备案。

  4.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补贴享受期限与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5.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

  (2)户口迁出岗位所在旗(区)的;

  (3)连续无故旷工5天或半年内累计无故旷工10天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5)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6)其他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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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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